【公告】為維護醫院安全,重申本院除營養部廚房外,任何地點未經允許嚴禁使用明火,請全院同仁務必嚴格遵守。

近期接獲民眾反映,有同仁於院內非廚房區域使用明火烹煮食物。

此行為已嚴重違反醫療院所消防安全規定。醫療院所屬高風險場所,一旦發生火災,將危及病人、家屬及同仁安全,後果不堪設想。

 為杜絕安全隱患,特再次宣導相關消防防護規範如下:

(一)嚴禁私自使用明火:依據本院《消防防護計畫書》火災預防措施規定,除營養部廚房外,院內任何地點一律禁止因個人私事(如烹煮食物、加熱點心等)使用明火。

(二)臨時用火申請:若因各部門內的各項活動(如慶祝、節慶活動等)必須臨時使用火源,應事前向防火管理人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,並備妥相關消防設備後始得進行。

(三)單位自主管理:請各單位主管加強內部管理與宣導,定期巡查同仁辦公室及休息區,確保無違規用電或違規使用明火情形。